第一条 为了有效实施全面质量管理;规范作业流程;落实质量控制责任,保证工程造价咨询成果的准确性;防范和降低执业风险;提升公司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整体质量水平,根据相关专业标准和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业务部门有关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报告编制、复核。
第三条 造价咨询成果报告文件格式应标准、规范。各业务部门和综合部根据不同业务类型制定格式范本和实施细则,综合部负责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执业人员在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时,需在委托方的要求时限内,统筹安排进度计划,为三级复核预留必要的作业时间。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的质量控制三级复核按照如下规定执行:
1. 项目经理负责一级复核。
2. 部门技术负责人负责二级复核。
3. 公司总工程师负责三级复核。
第六条 项目经理对工程造价咨询成果一级复核应完成包括且不限于按下列规定执行的9项工作:
1.检查项目基本委托情况及委托范围。
2.检查是否已根据合同或业务约定书编制委托项目审核计划和工作安排。
3.调查委托项目咨询过程中是否受到严重客观条件限制。
4.检查咨询依据的资料或记录是否完备及符合规定。
5. 检查是否完成了必要的现场查勘并形成相应的记录。
6.检查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计算规则并准确。
7.检查计价、调差、取费等是否正确。
8 检查咨询执业程序及执业工作底稿是否合规。
9.检查草拟的审核报告是否符合执业规范,披露是否恰当。
第七条 部门技术负责人对工程造价咨询成果二级复核应完成包括但不限于按下列规定执行的6项工作:
1.是否已与客户签订咨询合同。
2.实施的咨询程序是否达到咨询目的。
3. 对咨询成果文件的勾稽关系是否已进行了复核。
4. 是否所列项数据进行了检查核对。
5. 审核报告是否符合执业规范,报告附件是否完整。
6. 复核一级复核发现的问题是否真正落地。
第八条 公司总工对工程造价咨询成果三级复核应完成包括但不限于按下列规定执行的6项工作:
1. 检查实施咨询前是否已对咨询计划进行核准。
2. 检查咨询目的是否已按计划实现。
3. 检查重要咨询程序是否已完成。
4. 检查相关备查文件是否充分适当。
5. 检查工作底稿编制是否清晰、完备并且能总阐咨询结论。
6. 检查是否可以出具咨询报告。
第九条 造价咨询成果质量控制三级复核制度具体内容体现在不同性质业务的不同项目中。其他性质的项目质量控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条 造价咨询项目质量控制三级复核制度应与执业人员签字制度、质量考评与奖惩制度、风险责任追究制度等结合实施。
第十一条 执业人员应当具有应有的专业能力,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勤勉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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