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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廉政建设管理制度
发表于 2022-11-30 浏览:
文章导读:1. 格守国法律法规,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标准与规范,依照合同负责开展造价咨询服务业务。 2 ,开展业务活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

1.格守国法律法规,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标准与规范,依照合同负责开展造价咨询服务业务。

2,开展业务活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服务方的合法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3.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和不正当使用在对外提供工程咨询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4.准受核对或相关利益方以各种名义送的礼金、有价证券、费重物品和收取好处费,不得要求相关审核对象或相关利益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5.不得参加审核对象或相关利益方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或借用乙方或相关利益方提供的钱款、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6.不准违反规定,利用工作便利为个人装修、购买住房、建私住房侵占审核对象的的财物和要求审核对象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7.准参加有关利益单位邀请组织的参观或旅游。

8.办理有损国家和集体利益的工程审核业务,以提高造价等方式作交易换取个人私利。

9,不准为受审核服务对象出谋划策,通风报信,隐瞒实情,出具虚假工程造价咨询报告。

10.受设行政管部门的查,听取有关部门对“公司”工作人员在廉政和工作作风方面的意见,促进“公司”的廉政建设。

 

3.6廉洁从业咨询服务管理办法

廉洁从业咨询服务管理办法

1.在进行工程造价咨询时,审核人员完成初审后,必须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初审结果,并上报初步审核明细表电子版。资料不全或不祥尚不能确定部分,需在书面报告中逐项说明。

2.整个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禁止审核人员直接或间接与甲方、施工方联系,在需要与甲方、施工方联系时,务必与项目负责人同时进行。

3.造价咨询结果完成后,经项目负责人初步复核无误,由项目负责人向甲方报告初审结果。禁止审核人员向甲方直接汇报工作。

4.禁止审核人员与甲方或旅工方直接单种联系核对。需联系时,应由项目负责人通知甲方,由甲方联系施工方核对,或经甲方同意由项目负责人联系施工方核对。

5.结算审核业务与施工方核对时,由项目负责人具体安排,并要求甲方与监理方派代表全程参加。在核对过程中甲方与监理方共同做出的补充资料(包括对账时所做现场说明),必须统一格式书面记录,并要求甲方现场代表及监理统一答字并善意。条件允许的,审核人员要现场勘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必须先经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

6.结算审核需与施工方核对时,原则上应要求在本公司会议室进行,特殊情况确需在甲方办公场所核对的,应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公司应有两人在场,相互协作工作。

7、审核人员最终定案前应向项目负责人报告最终结果,核对结束与核对前初审结果不一致部分要有充分证据支持。

8.在做审核业务时,坚决不允许员工与施工方互留联系方式。私下接触(包括通电话、吃饭、搭便车等)。如有违反,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取消所有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等。

9.公司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公司及合同要求完成各项工程预结算,相关问题及时与公司领导沟通,协商解决,做到实事求是、依法审计。

10.工目况卖公司及项目信息,不私下收受施工方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贿赂。如因审核工作需要与施工方见面,必须有公司其他审核人员参与。

11.经手或把关的审计项目误差在33%以内(建设方签证不计)编制项目误差在5%以内。如有违反,所有基本工资、提成公司将全部撤回,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触犯法律的必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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